5 下列何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A)科長甲遇到廠商請託關說,於 3 日內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B)課員乙接受課內同事致贈市價 2 千元之結婚賀禮
(C)主任秘書丙基於公務禮儀,參加其監督之承包廠商開工典禮
(D)專員丁之配偶退回業務往來廠商餽贈的高價紅酒,並未簽報長官
(A)科長甲遇到廠商請託關說,於 3 日內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B)課員乙接受課內同事致贈市價 2 千元之結婚賀禮
(C)主任秘書丙基於公務禮儀,參加其監督之承包廠商開工典禮
(D)專員丁之配偶退回業務往來廠商餽贈的高價紅酒,並未簽報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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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86), C(105), D(1673), E(0) #3358730
統計: A(40), B(86), C(105), D(1673), E(0) #3358730
詳解 (共 4 筆)
#6302481
(A) 科長甲遇到廠商請託關說,於 3 日內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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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課員乙接受課內同事致贈市價 2 千元之結婚賀禮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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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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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主任秘書丙基於公務禮儀,參加其監督之承包廠商開工典禮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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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專員丁之配偶退回業務往來廠商餽贈的高價紅酒,並未簽報長官
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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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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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A) 科長甲遇到廠商請託關說,於 3 日內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機構
(B) 課員乙接受課內同事致贈市價 2 千元之結婚賀禮
(C) 主任秘書丙基於公務禮儀,參加其監督之承包廠商開工典禮
(D) 專員丁之配偶退回業務往來廠商餽贈的高價紅酒,並未簽報長官-->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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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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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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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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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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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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