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結社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農會法規定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之原因,過度侵害人民之結社自由
(B)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僅屬 細節性規定,無須法律明確授權
(C)基於國家安全,人民團體法規定主張特定政治性言論之團體得不予許可設立,並不牴觸結社自由
(D)人民團體法規定職業團體理事長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 限制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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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6), B(1010), C(1086), D(3714), E(0) #2032511

詳解 (共 9 筆)

#3506420
(A)釋字第398號 (農會法以會員遷離組織區域為出會原因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農會係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得由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之人依法參加為會員。農會既以其組織區域內之農民為服務對象,其會員資格之認定自以「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及「實際從事農業」為要件。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之原因,係屬法律效果之當然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條亦無牴觸
 
(B)釋字第724號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違憲?)
理由書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任及執行職務,涉及結社團體之運作,會員結社理念之實現,以及理事、監事個人職業自由之保障。對人民之上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
 
(C)釋字第644號(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D)釋字第733號(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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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釋字398號 農會法第十八條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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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釋字第398號解釋文【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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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956
選項A,得由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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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就是公司的決策機構成員,決策機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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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402
(A)農會法規定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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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845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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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9195
(A) 農會法規定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之原因,過度侵害人民之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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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98: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之原因,係屬法律效果之當然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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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僅屬 細節性規定,無須法律明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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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24:其效果限制人民之結社自由及理事、監事之工作權,卻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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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於國家安全,人民團體法規定主張特定政治性言論之團體得不予許可設立,並不牴觸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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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44: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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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人民團體法規定職業團體理事長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 限制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違反比例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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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33: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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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74688
未解鎖
<結社自由  733> 違:比例、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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