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照民國100年1月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A)受刑人
(B)退休之勞工
(C)已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
(D)失蹤達6個月以上之人
統計: A(419), B(85), C(344), D(7985), E(0) #370426
詳解 (共 4 筆)
依照民國100年1月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A)受刑人 →「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B)退休之勞工
→「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C)已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 →「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D)失蹤達6個月以上之人 →「不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解析 :
(A)受刑人 →「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C)已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公務人員 →「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ANS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 ( 被保險人之類別 - 主要以「職業」為區別 )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之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B)退休之勞工
→「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ANS :
「退休後」可「依附配偶」或「依附子女」繼續參加「全民健保」;如「無可依附」人員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加入「全民健保」。
(D)失蹤達6個月以上之人 →「不屬於」全民健保之「強制投保對象」。
ANS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 ( 不得加保之消極資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 6個月者。
二、不具第 8條或第 9條所定資格者。
| 第 8 條 | 被保險人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 (四) 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 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 間之軍人遺族。 (二)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 表。 |
第13條
想另外請教 退休勞工是第幾類的被保險人?
失蹤滿6個月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予退保,故不屬於強制投保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