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法向管轄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A)民事訴訟
(B)行政訴訟
(C)刑事訴訟
(D)國家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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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2), B(1200), C(29), D(36), E(0) #858730
統計: A(2512), B(1200), C(29), D(36), E(0) #858730
詳解 (共 3 筆)
#1338554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 第 18 條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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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601
細則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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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94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1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15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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