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
(B)營業罰均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負責裁罰
(C)違反分則各條款之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相同處罰
(D)滿70 歲人違序,得減輕處罰
統計: A(59), B(283), C(3285), D(137), E(0) #858731
詳解 (共 7 筆)

過失得減輕
(A)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3 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免、逃、查
(B)營業罰均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負責裁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I.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處罰的種類分為6種: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申誡。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說明: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的案件類型:「罰鍰、沒入、申誡」以外),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因此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此3種為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C)違反分則各條款之行為,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相同處罰
不正確
不論故意、過失均應處罰,但過失不罰拘留,並得減輕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D)滿 70 歲人違序,得減輕處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