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其始日不計時刻以 1 日論
(B)分期繳納罰鍰,以 15 日為 1 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 2 至 6 期繳納之
(C)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D)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 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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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0), B(203), C(101), D(607), E(0) #858734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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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54: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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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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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其始日不計時刻以 1 日論

 

 

不正確

 

 

即時起算,並以24小時為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4 條

 

I.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24小時為1日

 

II.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0時至8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8時釋放之。

 

 

 

(B)分期繳納罰鍰,以 15 日為 1 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 2 至 6 期繳納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第 3 項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之

 

 

以15天為1期,分2至6期,分期繳納

 

為30天(1個月)   至    90天(3個月)

 

 

 

(C)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分署)   強制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因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罰」,由「警察機關」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D)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4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8 條

 

I.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警察機關依本法第25條  (數行為併罰之方法  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II. 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更定之合併執行書,發覺在執行中者當場交付,在執行後者送達之。

 

III. 前2項定其應執行之處罰者,被處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辦理之。

 

IV. 第1項、第2項執行情形應通知有關警察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5 條

數行為併罰之方法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依左列各款規定執行之:

 

一、裁處多數拘留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5日。

 

二、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三、裁處多數停止營業者,併執行之;同1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期間,合計不得逾20日。

 

四、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令歇業執行之;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五、裁處多數罰鍰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如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5日。

 

六、裁處多數沒入者,併執行之。

 

七、裁處多數申誡者,併1次執行之。

 

八、裁處不同種類之處罰者,併執行之。其中有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者,依第4款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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