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所採查封、拍賣方法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命令
(B)行政契約
(C)事實行為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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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0), B(202), C(6409), D(32), E(0) #1482020

詳解 (共 4 筆)

#1968097

行政處分以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不同在於「不發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為範圍甚廣,如機關內部行為、對外的宣導、勸 、報導、建議等行政指導行為;或興建公共設施、教育訓練、實施物理上強制力的「執行行為」以及觀念通知都屬於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其常見之類型有:執行行為、行政指導、行政檢查、行政上強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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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204

此題的下筆難題在於 C與D選項的抉擇。

然冷靜想一下,選C不選D;是因為「行政指導」有一個特性就是任意性,意即民眾可以選擇要不要聽公務員的建議。至於遭行政執行機關依法採查封、拍賣等措施時,妳儘管不爽,嘟嚷著:「不要。不要。不要這樣!」也只能被高權行政壓頭了;是因為妳有不履行公法上金錢權利義務之情事 ,行政執行機關很當然地依事實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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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5235

又稱「行政強制執行」,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或其他行政主體,所採取督促其履行,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之強制措施或手段。

依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其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統一交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註:現更名為分署)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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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580
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而僅發生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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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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