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一年約70歲之老翁甲,因已有初期失智之現象,其子乙乃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並以乙為其輔助人。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在路上行走時,被超速行駛的機車駕駛丙撞傷,甲如欲與丙和解,應得乙之同意
(B)甲擅自移轉其所有房屋一棟之所有權給女兒丁,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C)甲平常喜歡與老友上餐館小酌一番,受輔助宣告之後仍然可以自由為之
(D)甲為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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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51), C(82), D(2600), E(0) #240101
統計: A(79), B(251), C(82), D(2600), E(0) #240101
詳解 (共 7 筆)
#744630
B---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未得輔助人同意前,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D----受輔助宣告人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部分法律行為須得輔助人同意)的綜合。
以上是敝人淺見,若有錯誤請大大們不吝指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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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01
第15-2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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