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機關為執行行政檢查業務,欲請求乙機關派員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機關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故可請求乙機關協助
(B)由乙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得請求之
(C)乙機關得上級機關之同意時,得拒絕之
(D)乙機關得向甲機關請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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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561), C(6828), D(176), E(0) #2032541

詳解 (共 9 筆)

#3553300

題示為行政協助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執行職權時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及有不同意見之解決方法)

第1項: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2項: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A)。

             (2)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3)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4)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B)。

             (6)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第3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第4項: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1)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2)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第5項: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C)應有正當理由才行

 第6項: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

              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

              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第7項: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D)。其負擔金額

              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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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7713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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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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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456
詳見行政程序法第19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A選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B選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C選項)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D選項)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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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4042

林清老師口訣:

法人調資經理

一、因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由須請求協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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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6661
《行政程序法》 §19 (執行職權時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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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4878
(C)乙機關得上級機關x之同意時,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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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107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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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第 11 條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法規不得設定變更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依當事人申請依職權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第 18 條
行政機關法規事實變更喪失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第 19 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第 三 節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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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063
高普考真的會考這麼簡單的題目嗎?還是其實會考,但是題數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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