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國稅局寄發之核課處分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該處分是否具有效力發生爭議,應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之訴
(B)一般給付之訴
(C)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之訴
(D)課予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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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8), B(329), C(6148), D(428), E(0) #2032545
統計: A(618), B(329), C(6148), D(428), E(0) #2032545
詳解 (共 8 筆)
#3732723
白話點解釋
未合法送達,所以受文人不知道目前狀況。想要確認目前的狀況,提出確認訴訟。
因為不知道所以想要確認。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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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5541
●訴訟法6(確認訴訟)
I 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②【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③【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④【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國稅局寄發之核課處分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想確認該處分是否具有效力=②【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訴訟法6(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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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4557
確認訴訟之目的:並非滿足原告實體上請求權,而是透過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存否,對現存的請求權提供特別之保護。 (一)行政訴訟法第6條: 1.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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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443
想請問
未送達就已經是自始不生效力
為什麼還要打確認之訴去確認處分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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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110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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