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甲因縣政府錯發食品檢驗結果報告資訊致商譽受損,得提起何種訴訟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
(A) 一般給付訴訟
(B) 確認訴訟
(C) 課予義務訴訟
(D) 撤銷訴訟
統計: A(1047), B(70), C(135), D(189), E(0) #326166
詳解 (共 10 筆)
題: 某甲因縣政府錯發食品檢驗結果報告資訊致商譽受損,得提起何種訴訟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
提出訴訟的目的是希望 --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
A 一般給付訴訟--->可請求財產上的給付或行政處分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的給付 (可以達成訴訟目的)
B確認訴訟--->確認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 (題目已確認縣政府錯發資訊,無須再次確認)
C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處分 (重作處分不能實質的使甲公司回復商譽,甲公司仍受到錯發的影響造成損失)
D撤銷訴訟--->對違法損害權利的行政處分,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的行政訴訟 (撤銷或變更仍不能彌補錯發所帶來的損失)
補充A選項 :
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即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例如「登報道歉」或「公開聲明更正」。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此所謂的特別規定,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謂之「相當之金額」,即與民法第十八條之「慰撫金」相當,因為法人的商譽受到侵害,理論上並無情感上痛苦的問題,因此,條文以「相當之金額」替代自然人之慰撫金,其意義相同,均屬損害賠償的範圍。
轉自:台灣法律網
一般給付之訴與課與義務分別.....
1.前(檢驗報告)後(回復商譽)是否是行政處分?
若是:課與義務 若不是:一般給付
2.行政機關是不是 怠為給付 or 拒絕申請
是:課與義務 不是:一般給付
PS:確認.撤銷之訴,均以行政處分為前提,檢驗報告為行政事實行為,所以不能選
另外,縣政府為澄清甲的商譽也不會用到行政處分的方式,應該會要求一般給付中的請求回復信譽的行為,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包括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課予義務之訴的要件必須是行政處分,而且,其請求效果也是作成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