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甲因縣政府錯發食品檢驗結果報告資訊致商譽受損,得提起何種訴訟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
(A) 一般給付訴訟
(B) 確認訴訟
(C) 課予義務訴訟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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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70), C(135), D(189), E(0) #326166

詳解 (共 10 筆)

#315826
事實行為,行政處分之外: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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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0694

題: 某甲因縣政府錯發食品檢驗結果報告資訊致商譽受損,得提起何種訴訟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 

提出訴訟的目的是希望 --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

A 一般給付訴訟--->可請求財產上的給付或行政處分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的給付 (可以達成訴訟目的)

B確認訴訟--->確認法律關係成立與否、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 (題目已確認縣政府錯發資訊,無須再次確認)

C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處分 (重作處分不能實質的使甲公司回復商譽,甲公司仍受到錯發的影響造成損失)

D撤銷訴訟--->對違法損害權利的行政處分,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的行政訴訟  (撤銷或變更仍不能彌補錯發所帶來的損失)


補充A選項 :

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即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例如「登報道歉」或「公開聲明更正」。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此所謂的特別規定,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謂之「相當之金額」,即與民法第十八條之「慰撫金」相當,因為法人的商譽受到侵害,理論上並無情感上痛苦的問題,因此,條文以「相當之金額」替代自然人之慰撫金,其意義相同,均屬損害賠償的範圍。

轉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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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395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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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453

一般給付之訴與課與義務分別.....


1.前(檢驗報告)後(回復商譽)是否是行政處分?

   若是:課與義務      若不是:一般給付


2.行政機關是不是     怠為給付  or    拒絕申請

   是:課與義務        不是:一般給付


PS:確認.撤銷之訴,均以行政處分為前提,檢驗報告為行政事實行為,所以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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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70
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幾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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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467
某甲因縣政府錯發食品檢驗結果報告資訊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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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681
資訊...事實行為。只剩一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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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307

另外,縣政府為澄清甲的商譽也不會用到行政處分的方式,應該會要求一般給付中的請求回復信譽的行為,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包括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課予義務之訴的要件必須是行政處分,而且,其請求效果也是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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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904
要賠償,所以是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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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371
想藉這題發問~我一直搞不清楚"一般給付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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