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建物所有人因縣政府判定為違章建築,通知其應於三十日內拆除,為免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得就上開拆除違建之處分向行政法院聲請作成下列何項裁定?
(A) 假扣押
(B) 假處分
(C) 緩執行
(D) 停止執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309), C(120), D(1559), E(0) #326168

詳解 (共 5 筆)

#1022869
排除不利益=停止執行

獲得利益=保全程序
41
0
#2705864

已經作出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尚未作出行政處分=>假處分

30
0
#1046399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16
0
#2258721

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

停止執行-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

假扣押-第 293 條: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第 298 條: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喪葬費

1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31775
未解鎖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原處分或...
(共 3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6448339
未解鎖
獲得利益=保全程序     排除不利益...
(共 5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