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請依據特殊教育法來判斷下列有關鑑定安置的敘述,何者正確?
(A)特殊教育法中提及:各主管機關應於學生轉銜階段重新評估安置之適當性
(B)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時,學校應該尊重其意見,不提報鑑定
(C)特殊教育法中提及: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重新評估安置之適當性
(D)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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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38), C(784), D(80), E(0) #1305196
統計: A(117), B(38), C(784), D(80), E(0) #1305196
詳解 (共 4 筆)
#1369640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1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 異學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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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992
(D)學生之鋥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改為 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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