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對於受虐兒童的服務是不屬於下列何者?
(A)支持性服務
(B)補充性服務
(C)替代性服務
(D)回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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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1), C(38), D(223), E(0) #105290

詳解 (共 1 筆)

#234415

父母或任何有照顧責任的人對未滿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少年持續施予身體、精神、性方面之虐待或疏忽遺棄,造成兒童少年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時,藉由政府及兒童少年保護網絡的相關工作人員,提供支持性服務(諮商服務、親職教育)、補充性服務(兒童生活補助、單親家庭服務、托育服務)、替代性服務(寄養安置服務、收養服務)及保護性服務(加強兒童少年保護體系),使兒童獲得妥適之照顧。

兒童與少年福利服務種類繁多,Kadushin1980)將其歸納為四大類:

一、支持性服務:(第一道防線)

  指家庭結構仍完整,只因家庭關係失調、緊張,導致家庭產生壓力,故此類服務主要為滿足親職能力的增強、家庭功能的改善等相關需求。其服務包括:家庭諮商、親職教育、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未婚媽媽及其子女服務、兒童休閒娛樂服務、社區心理衛生服務等。

二、補充性服務:

  意指家庭結構仍然完整,但因父母親職角色不當履行或限制,而造成兒童與少年受到一定程度傷害,故由家外系統注入資源,補充其不足之服務。如:家庭經濟補助、托育服務、在宅服務、學校社會工作等。

三、替代性服務:

  指當家庭功能或親子關係發生嚴重缺損,導致兒童與少年不適宜在原生家庭生活,必須尋求替代家庭之場所,作為暫時性,或永久性的安置。如:家庭寄養服務、收養服務、機構安置等。

四、保護性服務:

  指兒童與少年被家庭成員不當對待,如虐待、疏忽等,而導致身體、心理、社會、教育等權益受損,須由公權力介入,予以保護之服務項目。如:兒童身體虐待、性虐待、心理虐待、照顧疏忽等的預防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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