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位多重障礙幼兒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所載明的障礙類別為第一類、第二類和 第七類,該生較有可能具有哪些類別的障礙?
(A)智障、聽障、視障
(B)智障、視障、語障
(C)學障、語障、肢障
(D)聽障、肢障、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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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01), C(179), D(354), E(0) #1968900

詳解 (共 4 筆)

#3252397

視聽障都為第二類

自閉症及智障都是第一類

肢障為第七類

語障為第三類

答題時沒仔細看,以為要照順序排,結果看到肢障最後就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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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037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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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252

ICF實施前與實施後兩者之差異

     差異

項目

實施前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實施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障者

1.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

2.16

1.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

2.8大構造功能分類。

鑑定模式

指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辦理。

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

需求評估

無。

籌組專業團隊,依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異議申請

1.30日內提出申請,以1次為限。

2.不得逾期申請。

1.30日內提出申請,以1次為限。

2.逾期申請,鑑定費用自行負擔40%

有效期限

1.其他神經系統、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癲癇症者依身心障礙等級備註。

2.醫師臨床判斷

1.原則:最長5

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逕予核發。

2.例外:醫師臨床判斷

重新鑑定

永久有效

5

換證

自行申請

依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

權益保障

申請制

 

核定制

新證明核發前,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觀念

視身障者為弱勢者,生存應被保護給予基本社會福利或特殊優惠。

視身障者為公民,社會參與應受保障彌補機會不平等並同享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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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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