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 讓,應於轉讓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此處「非特定人」是指:
(A)公司員工
(B)父母或已成年子女
(C)兄弟姐妹
(D)不特定投資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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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19), D(147), E(0) #634012

詳解 (共 5 筆)

#3360378
非特定人應該是指 『不特定投資大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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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444

第 22-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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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40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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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6221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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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461

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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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83209
未解鎖
第 22-2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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