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B)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C)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當次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D)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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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0), C(235), D(57), E(0) #2688470

詳解 (共 3 筆)

#4935732

採購法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
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者。

細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
約金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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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513

(C)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當次累積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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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1、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均不在此限。

2、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3、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

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5、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及庇護工場,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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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細則第22條本法第22條第一項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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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5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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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一、以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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