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下列何者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A)明知違背自治條例
(B)利用法定職權
(C)要求或期約特定利益
(D)因而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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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5), B(454), C(4101), D(1006), E(0) #570926
統計: A(2505), B(454), C(4101), D(1006), E(0) #570926
詳解 (共 10 筆)
#822084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4項: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257
4
#846439
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者,這是{受賄違背職務罪}
91
0
#1212915
對於主管監督事項圖利罪
簡單想,都已經是主管監督事項了
還需要去要求或期約嗎?
當然交給別人去做啊,圖利是共犯結構
不會單只有一個人可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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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38775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者。
第六條是圖利罪
40
0
#1600403
因為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就是法定職權,屬於構成要件
32
1
#940820
本題不是難,只是出的很細,如同44.45兩題一樣。
沒有深度及技巧,只是抄法條玩克漏字遊戲罷了。
24
2
#921001
重點不是在第四條和第六條的差別,而是問題是在問第六條的構成要件阿
選項(C)是在第四條內,非第六條「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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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5463
貪汙治罪條例是特別法,刑法相對之下是普通法,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跟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也就是貪汙治罪條例的規定<=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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