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下列選項關於返還裁判費之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 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②裁判費縱有溢收情事,若係因該當事人計算錯誤所致,即不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溢收部分 ③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因法院於判決書曉示文字記載得上訴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既係因上訴而繳納,不得聲請返還 ④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A)①③④
(B)②③④
(C)僅②③
(D)僅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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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83), C(257), D(47), E(0) #690807
統計: A(25), B(383), C(257), D(47), E(0) #690807
詳解 (共 9 筆)
#1441915
我跟刑訴一起記~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是刑訴,民訴是 一審判決確定前,民訴如果跟刑訴一樣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就會有"優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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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185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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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225
①當事人成立訴訟上和解者,得於成立之日起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O)
②裁判費縱有溢收情事,若係因該當事人計算錯誤所致,即不得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溢收部分(X;得聲請)
③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因法院於判決書曉示文字記載得上訴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既係因上訴而繳納,不得聲請返還(X;得聲請)
④原告於第一審判決後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後 3 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X;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判決後法院成本已花費了,不能讓法官作白工)
民事訴訟法 第 84 條 (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②裁判費縱有溢收情事,若係因該當事人計算錯誤所致,即
③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因法院於判決書曉示文字記載得上訴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所繳納之裁判費,既係因上訴而繳納,
④原告於第一審
民事訴訟法 第 84 條 (和解時之訴訟費用負擔)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 第 77-26 條 (溢收訴訟費用之返還)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補充
民事訴訟法 第 77-20 條 (聲請費之徵收)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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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890
只有1是對的喔~第一審判決後 跟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不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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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303
這不用想也知道,一定是有利法院,讓案子早點結束,不用做整套,不然法規不會這樣訂,鼓勵民眾和解或調解分攤法院的負擔。
不過我不太懂樓上說的下判決是哪個情況?撤回毋庸判決喔!捨棄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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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3 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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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296
為何一審法院下判決了,當事人還可以要訴訟費啊?可以這樣讓法院白做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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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812
噢!我不明白的是④也對的理由啦!立法目的是節省二審以後的運作嗎?不然時間點都已經是『一審判決後』了,怎麼還能撤回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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