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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7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4 被告甲涉嫌販賣毒品,經依法拘提到案後,檢察官乙認有羈押必要,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甲之 同時,以有事證足認甲與其選任之辯護人丙及親友接見有勾串共犯之虞,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 之 1 第 5 項及第 105 條第 3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限制甲與丙之接見,並禁止甲與其親友之接見。經法 院訊問被告甲,依法裁定羈押之同時,認定羈押被告甲與其親友之接見有足致其勾串共犯之虞,而 為禁止接見之裁定。相對的,認為無積極事證足認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丙接見會勾串共犯,故裁定 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對於法院有關接見之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對於禁止接見之裁定、檢察官對於駁回聲請之裁定,均分別得依法提起抗告
(B)被告對於禁止接見之裁定、檢察官對於駁回聲請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
(C)被告對於禁止接見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惟檢察官對於駁回聲請之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
(D)被告對於禁止接見之裁定,得依法提起抗告;惟檢察官對於駁回聲請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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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被告甲之 同時,以有事證足認甲與其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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