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警察於訊問證人甲時,惡言表示:「你如果不乖乖地說東西就是犯罪嫌疑人乙搶的,就準備吃不完
兜著走吧!」甲心生畏懼,遂作成對於乙不利的證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僅禁止以不正方式訊問被告,證人的訊問並不在規範之列。是故,警
察雖係以脅迫方式進行訊問,所得之證詞仍應有證據能力,惟法院可自由心證其證明力之高低
(B)由於警察以脅迫之方式訊問證人,所以此時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之規定,認為
該證詞無證據能力,不得以之作為認定乙犯罪事實之用
(C)證人甲之證詞是否有證據能力,取決於其內容是否事實相符。若其內容為真實,且於審判中給予
犯罪嫌疑人乙辨明之機會,該證詞仍有證據能力
(D)證人甲於接受詢問時,若經具結,並賦予犯罪嫌疑人乙詰問之機會,保障其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
甲的陳述便可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認定乙犯罪事實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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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32), C(20), D(20), E(0) #687246
統計: A(9), B(232), C(20), D(20), E(0) #687246
詳解 (共 1 筆)
#1121169
94台上5373
「訊問證人,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二款亦明定詰問證人不得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之。故證人之證言必須出於其 任意性之陳述,否則即不具證據能力,不能採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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