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下列何者規定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師法
(D)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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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4), B(7980), C(418), D(39), E(1) #2197
統計: A(1074), B(7980), C(418), D(39), E(1) #2197
詳解 (共 1 筆)
#586354
| 第 10 條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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