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以下是四位特教組長參加「新北市學習障礙鑑定及亞型研判補充說明」討論會後,返 校向組內同事進行宣導的發言,請選出一位敘述正確者:
(A) 甲組長:「低於 PR15 通常是判斷是否具學習技能障礙的參考值」
(B) 乙組長:「依據學障鑑定基準可將學障分成兩大類共五種亞型」
(C) 丙組長:「不宜僅就標準化測驗結果做為研判學障的唯一依據」
(D) 丁組長:「認知正常與否通常以學業成就測驗結果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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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3), C(644), D(13), E(0) #3245249

詳解 (共 4 筆)

#6263476
《特殊教育學生與幼兒鑑定辦法》第二條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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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332
A低於PR15~25 B兩大類,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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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579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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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276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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