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91 年度起實施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規範
(A)私立學校經費補助
(B)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C)教科文經費的比例
(D)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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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0), B(547), C(2071), D(646), E(0) #874591
統計: A(950), B(547), C(2071), D(646), E(0) #874591
詳解 (共 5 筆)
#1116230
教科文比例規定在憲法裡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裡寫的是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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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545
n 第4條: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n 第5條: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n 第6條: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列預算。
第7條: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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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152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第 6 條 |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 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 列預算。 | |
| 第 7 條 |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 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 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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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024
| 第 16 條 |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 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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