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規範下列那一項?
(A) 私立學校經費補助
(B) 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C) 教科文經費的比例
(D) 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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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6), C(73), D(34), E(0) #80721
詳解 (共 2 筆)
|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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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 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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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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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 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 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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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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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 補助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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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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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 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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