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年度起實施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規範下列那一項?
(A)私立學校經費補助
(B)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C)教科文經費的比例
(D)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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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43), C(134), D(44), E(0) #81860
統計: A(76), B(43), C(134), D(44), E(0) #81860
詳解 (共 1 筆)
#1388462
| 第 7 條 | 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給予適當之經費補 助與獎勵,並對建立完善學生獎助學金機制之私立學校,優先予以補助與 獎勵。 |
| 第 6 條 | 為保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並扶助其發展,各級 政府應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從寬編 列預算。 |
| 第 9 條 |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 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 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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