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依美國<憲法>精神,該國的教育權歸屬於何者?     
(A)州政府
(B)郡(縣)政府
(C)聯邦政府
(D)聯邦及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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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3), B(69), C(179), D(569), E(0) #617293

詳解 (共 1 筆)

#1065715

美國教育行政制度基本上分為聯邦、州與地方三級制度。

由於憲法修正案第十條規定:「凡憲法未授與聯邦,而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利,均保留於各州或人民。」所以教育之最高權力分屬各州,而形成典型的地方分權的教育行政制度。

 聯邦政府的教育部通常只具有三項主要任務:

(一)從事教育研究;

(二)從事無法為單一州政府負責之教育服務事項;

(三)核發獎助金事宜。

總而言之,聯邦政府負責監督、協調及執行跨州際教育事務及領導全國教育發展方向。 州政府方面通常是類似聯邦政府之組織,有行政、立法及司法單位,行政事務由州長負責,而州的教育事務則由州教育廳執行,主要負責監督與協調地方學區,事項包括:學校課程、畢業規定、教師證書、學校經費及設備等事項。

州教育董事會為一準立法機構,設立於行政部門內,監督州教育決策之施行符合州憲法與法律之規範,並確保教育機會均等獲得充分實施。

美國地方教育行政採學區制,而非普通行政區。各地方學區通常有地方教育董事會及地方教育局兩個單位。

前者為決策單位;後者負責執行教育董事會之決策,職務包括:推薦教職員、計畫新教育方案與政策及提預算等項目。(沈珊珊,2000)

https://yamol.tw/note_book.php?bsid=2312&noteid=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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