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某工廠生產之沖泡式營養補充品,於標示之其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含量計算,下列何者敘述 為適當?
(A)復水前計算,以每一份表示之
(B)復水後計算,以每一份表示之
(C)復水前或復水後皆可,以每 100 公克表示之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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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33), C(32), D(39), E(0) #2967098

詳解 (共 1 筆)

#5899592

四、需再經復水或稀釋才可供食用之食品(例如:奶粉、果汁粉、咖啡…
等),得以一百公克固體或以依產品標示建議量調製後之一百毫升
液體之營養素含量作為「需適量攝取」及「可補充攝取」衡量基準。
類型屬沖泡且不直接食用內容物之食品(例如:茶包…等),應依
其所列沖泡方式之沖泡液作為營養宣稱之衡量基,且其營養標示
方式應與營養宣稱之衡量基準一致。
https://www.health.ntpc.gov.tw/archive/health_ntpc/6/file/%E8%A1%A82%E5%8C%85%E8%A3%9D%E9%A3%9F%E5%93%81%E7%87%9F%E9%A4%8A%E5%AE%A3%E7%A8%B1%E6%87%89%E9%81%B5%E8%A1%8C%E4%BA%8B%E9%A0%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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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68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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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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