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甲與乙發生口角,甲盛怒之下以拳頭毆擊乙,乙嗣後持驗傷單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甲犯普通傷害罪,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有期徒刑6月併宣告緩刑,甲不服而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提上訴,第二審撤銷原判決,仍論以普通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但考量甲拒絕與乙和解,亦拒絕道歉或賠償等情事,因而不諭知緩刑。下列敘述,依現行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甲得上訴第三審
(B)二審判決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之規定,判決違法,但甲僅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C)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甲若不服,仍可指出具體理由上訴至第三審
(D)撤銷緩刑宣告不涉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合法,惟甲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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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255), C(181), D(149), E(0) #350922
統計: A(194), B(255), C(181), D(149), E(0) #350922
詳解 (共 6 筆)
#1122558
刑訴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實務目前只適用一審上訴二審,且傷害罪不能上訴第三審,而只要判決確定,認為審判違背法令者,可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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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487
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類型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
撤銷緩刑-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370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
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非常上訴(審判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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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912
是因為普通傷害罪不能上訴第三審嗎?
普通傷害罪,依第277條規定,處三年以係有期徒刑!
普通傷害罪,依第277條規定,處三年以係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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