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同一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後發現其競合。臺北地方法院在2月11日訴訟繫屬,3月18日判決,4月12日確定;臺中地方法院在2月25日訴訟繫屬,3月5日判決,4月13日確定。則:
(A)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B)應對臺中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C)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D)應對臺北地方法院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不受理判決.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簡單說:先係屬法院本來按照第8條競合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