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地方法院法官甲與法官乙相識多年,經由報載,知悉法官乙甫宣判之某一案件結果,對於法官乙於該案中所持之見解非常不以為然,其於該案件確定前之下列行為,何者違反法律倫理之要求?
(A)於日記本中記錄自己之感想
(B)提供相關之判決先例及論文給法官乙,作為其未來辦案之參考
(C)回家與配偶閒聊時,抒發己見
(D)在高等法院舉辦之法律問題座談會中,研討該案件應如何正確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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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24), C(117), D(401), E(0) #350932

詳解 (共 5 筆)

#1428338
確實是法官倫理規範17條,基本上法官所言只要不是「確定判決後」、「公開」且「有關法律適用」才可以。
D選項是判決尚未確定,於公開場合(這點有疑義)關於法律適用見解,所以不可。
其實,很多法官會在報紙投書針對法律見解發表意見,也違反本條
第十七條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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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07
我認為b錯了吧 法官有審判獨立性 提供論文根本已經左右且懷疑法官的審判結果了 有違法律倫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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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939
同意2F~
如果用17條第一項但書應該會更不錯~

不過,但書中,"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是指甚麼勒?

像是對於社會大眾所關注的案件所召開的說明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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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10
可能是法官倫理規範17I
確定前,可以私下交流,但不能公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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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070
答案為何是d..不是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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