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甲和乙為兄弟,父親過世時,甲和乙各繼承一棟房屋,但是甲所繼承之房屋在父親過世前即被乙占用。甲辦理繼承登記後,乙仍繼續占用,甲欲向乙追討房屋排除占用,委託A律師辦理。A就該案件與甲約定以給付律師後酬方式處理,問A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A)沒有。依照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之規定,律師本來就可以收取後酬
(B)該案件牽涉繼承事宜,為家事案件,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家事案件不得收取後酬,因此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C)該案件係就繼承所得之財產,就所有權請求排除侵害之行為,並非家事案件,可以約定後酬
(D)律師趁人之危,約定後酬,違反一般道德觀念,因此違反律師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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