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下列行為,何者為適當?
(A)法官不得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亦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但得利用下班時間為公職候選人拜票
(B)法官仍為公民之一份子,得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C)法官為維護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賴,應避免參加政治活動,且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D)法官不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公開拉票,但為參選公職之直系血親、配偶站台或拉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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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35), C(2238), D(286), E(0) #3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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