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有關114年4月17日臺教學(四)字第1142801433A號令之「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下列何者敘述    錯誤    ?
(A)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表應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一個月內完成前項填報,由主責教師或受指定專人負責,於各級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召開轉銜會議後,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相關資料,綜合評估個案現況能力及未來安置與輔導建議方案等。俟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依會議決議內容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由通報網將本表傳送至安置或錄取學校及幼兒園(新單位)
(B)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表,除學生及幼兒基本資料採可修改方式外,其餘各項表格均採增長方式,填寫確認後傳送。安置或錄取學校及幼兒園等新單位場所如需更詳細之相關資料,應逕洽原學校及幼兒園等原單位場所提供
(C)經各兼辦早療業務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至通報網填寫並傳送後,應列印一份並經相關人員簽署,併入該學生或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留存原學校及幼兒園等原單位場所以供查核
(D)各級學校對已安置或錄取而未有就學事實之學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開學兩週後,各校應通報學生原就讀學校並由通報網將轉銜服務資料回傳至原就讀學校,由原就讀學校追蹤輔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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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20), C(13), D(31), E(0) #345525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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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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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325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二、本表之通報應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完成。(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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