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近代英國學校制度的轉悷點,始自於國會何時通過的教育改革法案?
(A)西元一九四四年
(B)西元一九五六年
(C)西元一九七八年
(D)西元一九八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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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193), C(280), D(584), E(0) #10063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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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四四年教育法

合理的改進紛亂繁複、不合實際需要的傳統學制,確立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擴充教育等三個階段的學校系統。建立機會均等的國民教育(包括學前教育和強迫性的補習教育),使11歲至15歲或16歲的青少年可以接受中學教育。

(二)一九六七年卜勞頓報告書

提出「教育優先區」(Educational Prior Area,簡稱EPA),以「積極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原則:以平等對待平等、以不平等對待不平等(John Rawls的正義論兩項原則),提出此教育政策。而台灣前一陣子提出的「教育優先區」國立東華大學教育研究所學術活動文案紀錄 92-1 比較學校行政 921213\英國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制度

乃學習英國此一政策。

英國後來又將「教育優先區」改名為「社會優先區」,表明教育資源不利的地區,牽涉到整個社會、社區中的弱勢,而不單指教育機構中的硬體資源問題。目前又改名為「教育行動區」(Educational Action Zion),顯示其決心改革的行動。

(三)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

1986年年底即由教育與科學部大臣貝克提出,以作為1987年英國大選中保守黨之政見之一。期間貝克屢屢出席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各種座談節目,跟大眾面對面的直接討論其所提出的草案。

本教育改革法有五項重點:1.國定課程之實施,2.開放入學名額限制,3.學校自理財政,4.中央津貼補助學校的設立,5.城市技術學院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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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應該是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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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英國頒布的《白特勒法案》反映了當時莢國統治階級的政治和經濟的需要。它結束了原來英國學校制度混亂的情況,加強了國家對學校教育的控制,並使從1870年《初等教育法》頒布而開始的英國教育的國有化得以最後完成。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英國的現行學制基本上是以該法案為基礎的但是該法案的頒布實行.並不涉及公學和預備學校系統。
1944年英國《白特勒法案》主要內容為:
 (1)廢除原來只負責督導責任的教育委員會,設“教育部”,為全國教育行政領導機構,以加強對全國教育的控制和領導。增加中央的教育領導權。與此同時,保留郡級教育行政機關,並擴大其權限。
(2)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從5歲到15歲.並規定有條件的地方.義務教育的年限可到16歲。
(3)初等教育分為三個階段:5歲以內為托幼教育;5至7歲進幼兒學校;7至11歲進初級學校(小學)。
(4)規定中等教育是初等教育的延續,小學生在參加十一歲選擇考試後可按成績、能力和學習傾向的不同分別免費進入3種中等學校:一是文法中學(主要是為升大學作準備);二是技術中學(注重工商技藝的訓練);三是現代中學(注重普通文化知識的學習,井作好走向生活的準備)。現代中學的畢業生不能報考大學。它還規定,兒童在11至15歲期間所受的教育.均可作為“受過中等教育”。它也允許建立三合為一的“綜合中學”。
(5)加強職業教育,地方教育當局應為已參加勞動的青年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設立全日製或業餘的中等技術和中等職業學校.直到18歲為止。
(6)規定宗教教育應推廣到所有公立學校,學生每天要進行集體祈禱活動。並規定,凡接受政府補助的學校,一律要進行宗教教育。
(7)保留私立和教會學校,並給予經費補助。但是,它們的教育工作必須符合教育部所規定的標準。
(8)通過提供獎學金的形式對高等教育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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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四四年教育法

合理的改進紛亂繁複、不合實際需要的傳統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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