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服務的教師,認為學校行政單位不當處理時,應先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訴?
(A)服務學 校之申訴評議委員會
(B)市政府申訴評議委員會
(C)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
(D)視事情的性質與嚴重程度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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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64), C(12), D(3), E(0) #635890

詳解 (共 3 筆)

#1024336

名  稱 : 教師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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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77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 9 條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一、對於專科以上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該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 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二、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其上級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之申 訴,以再申訴論。 
三、對於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縣 (市) 主管機關 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省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 申訴。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 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 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 申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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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9654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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