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事項尚須當事人舉證證明?
(A)法官基於個人關係而明確知悉之事實
(B)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C)當事人自認之事實
(D)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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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6), B(74), C(436), D(216), E(1) #138827

詳解 (共 8 筆)

#573666
第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
第 281 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第 280 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 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 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30
0
#577140

法官透過「朋友」丙知悉事件當事人甲有向當事人乙借款借款之事實=>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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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112
「自認」講的是,承認他造不利於已的事實,所以自已(當事人)不用再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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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50

278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279條(舉證責任之例外2~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281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282條(舉證責任之例外5~事實之推定)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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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61

A)選項看起來就太過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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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865
D推定事實如果是對當事人不利,當事人還是可以舉反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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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322
所以C是不需要舉證?在審判上當事人自認的都是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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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99
這題為什麼是(A)呢?

是因為法官只知道有這件事,但還不完全了解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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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0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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