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A)國立大學法學院院長
(B)臺灣汽車客運公司司機
(C)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外籍教練
(D)私立學校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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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9), B(29), C(76), D(61), E(0) #2456423
統計: A(2099), B(29), C(76), D(61), E(0) #2456423
詳解 (共 7 筆)
#4282524
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1.服務法第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2.地方制度法第84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郷(鎭、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3.釋字第24號: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内。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4.釋字第27號:公營事業機關務人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該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中央信託局係國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在該局服務人員自屬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仍應受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之限制。
5.釋字第92號: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6.釋字第101號: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7.釋字第113號:雇員之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本院院解字第二九零三號所為雇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限制之解釋,不再有其適用。
8.釋字第308號: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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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540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2 條
1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第 2 條
1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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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3768
請問客運司機算是..權限委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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