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之建置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具有排他性,排除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適用,故不得向普通法院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救濟
(B)屬於權力分立下司法權之類型,旨在防止國家權力遭濫用,導致人民之 基本權利受到不當侵害
(C)原則上應遵守獨立、公正之組織之要求,但戰時之軍事審判,為求其實 效性,不在此限
(D)對軍人的刑事犯罪審判,乃考量其身分之不同,所給予之不同對待,與憲法第 7 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無違
統計: A(210), B(1852), C(829), D(1804), E(0) #2686637
詳解 (共 10 筆)
(D)釋字第436 號解釋
...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本條規定於人民權利義務章下,由體系意義觀之,應解釋為僅在排除非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以保障人民權益;不必然導引出現役軍人即應受軍事審判,或不得接受司法審判。而現役軍人即使受軍事審判,亦須接受司法性質的軍事審判。蓋現役軍人乃為民主法治國家下以抵禦外侮為職業或義務之人,其因身分特殊,於行政上固然受到特別權力關係之拘束,然其受審判之權利不應因其身分有別於一般人民,而受到非司法性質的軍事審判。因此,
現行之軍事審判制度不僅漠視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更未保障軍人有憲法第十六條受司法性質審判之訴訟權。...
(D)對軍人的刑事犯罪審判,乃考量其身分之不同,所給予之不同對待,與憲法第 7 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無違 → 有違
A)應具有排他性,排除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適用,故不得向普通法院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救濟
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區分平時與戰時予以規範。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B)屬於權力分立下司法權之類型,旨在防止國家權力遭濫用,導致人民之 基本權利受到不當侵害
(C)原則上應遵守獨立、公正之組織之要求,但戰時之軍事審判,為求其實 效性,不在此限
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 ,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D)對軍人的刑事犯罪審判,乃考量其身分之不同,所給予之不同對待,與憲法第 7 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無違
本題須注意,雖然題目的題幹是用大法官解釋文(釋字 第436號解釋)作為考題。
在選項上的敘述,(A)、(B)仍然採取用釋字的理由書,作為選項文字內容。
但是,如果在相關理論內容的應思考程度上,此次考試居然在(C)、(D)的選項,
引用其他的合理地思考內容,作為未來憲法考題的新選項方式。要留意了。
(C)採取引用本號解釋的 陳計男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D)採取引用本號解釋的 立法委員蘇煥智等五十八人聲請解釋書之內容。
詳細解析如下:
(A)應具有排他性,排除一般司法審判制度之適用,故不得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請求救濟。(錯誤)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釋字 第436號解釋 理由書)
(B)屬於權力分立下司法權之類型,旨在防止國家權力遭濫用,導致人民之基本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正確)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之下,屬行政體系之一環。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掌理司法權之軍事審判,破壞國家機關權限之分際,嚴重違背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均有未合,應定期使其失效。(釋字 第436號解釋 理由書)
(C)原則上應遵守獨立、公正之組織之要求,但戰時之軍事審判,為求其實效性,不在此限。(錯誤)
→ 協同意見書:大法官 陳計男
國家遇有立即而顯然危險之戰爭時期,基於國家之利益應高於一般人民個人之利益,可容認對於人民司法權保障之限制,但關於死刑及無期徒刑之裁判,基於人權之特別保障,仍應依職權送司法審查。
(D)對軍人的刑事犯罪審判,乃考量其身分之不同,所給予之不同對待,與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之意旨無違。(錯誤)
→ 立法委員蘇煥智等五十八人聲請書(釋字第436 號)
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及見解
四、軍人之訴訟權未獲保障
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本條規定於人民權利義務章下,由體系意義觀之,應解釋為僅在排除非現役軍人受軍事審判,以保障人民權益;不必然導引出現役軍人即應受軍事審判,或不得接受司法審判。
而現役軍人即使受軍事審判,亦須接受司法性質的軍事審判。蓋現役軍人乃為民主法治國家下以抵禦外侮為職業或義務之人,其因身分特殊,於行政上固然受到特別權力關係之拘束,然其受審判之權利不應因其身分有別於一般人民,而受到非司法性質的軍事審判。
因此,現行之軍事審判制度不僅漠視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更未保障軍人有憲法第十六條受司法性質審判之訴訟權。
釋字 第436號解釋(民國 86 年 10 月 03 日)理由書
人民身體自由在憲法基本權利中居於重要地位,應受最周全之保護,解釋憲法及制定法律,均須貫徹此一意旨。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A)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訴訟審判,第八十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區分平時與戰時予以規範。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B)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有判決核可權及覆議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軍事審判庭之組成須簽請軍事長官核定,使行政權介入軍事審判權之行使;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我怎麼覺得B選項是在說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C選項才是在說權力分立原則
換言之 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 只能由法院為之
平時或戰時都一樣
釋字第436 號解釋
(B)屬於權力分立下司法權之類型,旨在防止國家權力遭濫用,導致人民之基本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正確)
簡單來說,軍事審判是司法權,國防部是屬於行政體系,卻又掌理司法權之軍事審判,已經違背權力分立原則,應該回歸司法機關管轄才對,依題旨問的是軍事審判制度之建置(制)原則,非軍事審判制度,故敘述正確。
如果理解有誤,還請大家不吝賜教,感謝。
J436理由書(節錄)
...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訴訟審判,第八十條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