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 80 歲,罹輕度失智症,配偶已歿,有子女乙、丙、丁,平日由女兒乙照顧,乙擔心甲因心智缺 陷,而面臨不必要之法律糾紛,遂向法院聲請為甲為輔助宣告,法院經審查對甲為輔助宣告,並 以乙為甲之輔助人。下列甲之行為,何者須先取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A)甲與好友相約到餐廳吃飯
(B)甲在好友 A、B 偕同下到 C 公證人處,在 A、B、C 見證下自書遺囑,就其法定繼承人乙、丙、 丁為遺產分配各得 1/2、1/4、1/4
(C)甲因開車造成 D 受傷,自行與 D 成立和解契約,願意理賠 D 之身體傷害新臺幣(下同)50 萬元
(D)甲自行到某百貨公司購買價錢 1 萬元之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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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6), C(195), D(16), E(0) #3481914

詳解 (共 3 筆)

#6548364
6 甲 80 歲,罹輕度失智症,配偶已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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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831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II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III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IV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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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601
  • (A) 甲與好友相約到餐廳吃飯 ❌
    • 無需同意: 這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依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但書,受輔助宣告人可以獨自為之,不需輔助人同意。
  • (B) 自書遺囑分配遺產 ❌
    • 無需同意: 根據 民法第 1189 條 及相關實務見解,遺囑是身分行為,只要具備遺囑能力(滿 16 歲且神智清醒),受輔助宣告人不需經輔助人同意即可訂立遺囑。此外,民法第 15 條之 2 列舉應經同意的事項中並不包含「訂立遺囑」。
  • (C) 自行與 D 成立和解契約,理賠 50 萬元 ⭕
    • 必須同意: 根據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受輔助宣告人為「和解、埋斷、擴張或拋棄權利」時,應經輔助人同意。理賠 50 萬涉及重大財產損益及權利義務捨棄,依法必須先取得乙的同意。
  • (D) 到百貨公司購買價錢 1 萬元之手錶 ❌
    • 視情況無需同意: 這通常被視為「依其身分地位,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買賣行為。雖然 1 萬元不算極小額,但對於一般經濟狀況的成年人而言,購買日常用品或配飾仍屬自主範圍,除非法院另有特別裁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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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3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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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5–2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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