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
(B)得擔保不確定或概括債權,例如約定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C)得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D)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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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5), C(27), D(23), E(0) #3481915
統計: A(23), B(135), C(27), D(23), E(0) #3481915
詳解 (共 5 筆)
#6565620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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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603
- (A)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 ✅
- 正確。 這是所有抵押權(含普通與最高限額)的基本特徵。提供不動產的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想幫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物上保證人)。
- (B) 得擔保不確定或概括債權 ❌
- 錯誤。 雖然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擔保「不特定」債權,但必須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或「票據權利」(民法第 881 條之 1 第 1、2 項)。
- 重點: 法律禁止約定「概括性」的「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即所謂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因為這會讓債務人的負擔過重且不明確,違反物權特定原則。
- (C) 得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
- 正確。 這是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核心定義。在約定的最高限額內,擔保由「一定法律關係」(如連續性買賣、融資契約)所生之債權。
- (D) 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額度限制 ✅
- 正確。 根據 民法第 881 條之 2,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利息、違約金等,連同本金在內,都不能超過約定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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