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以上條文是哪一個法律所訂定?
(A)公司法
(B)證券交易法
(C)票據法
(D)商業登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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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295), C(2), D(0), E(0) #1891004
統計: A(247), B(295), C(2), D(0), E(0) #1891004
詳解 (共 2 筆)
#6254375
公司法第161條之2
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依前項規定未印製股票之公司,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股票未繳回者,不適用之。
依前項規定未印製股票之公司,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股份,其轉讓及設質,應向公司辦理或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第一百六十四條及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前項情形,於公司已印製之股票未繳回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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