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屬警察法第九條所稱「違警處分」之概念?
(A) 依行政執行法對危險物品之扣留
(B) 依警械使用條例對不法持有警械之沒入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可為證據物品之保管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意圖自殺者之管束
統計: A(125), B(1188), C(448), D(174), E(0) #2543818
詳解 (共 3 筆)
違警處分:「狹義警察」所做的「行政處分」
(A) 依行政執行法對危險物品之扣留
扣留危險物
廣義警察,所為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
V(B) 依警械使用條例對不法持有警械之沒入
正確
狹義警察,所為的「行政處分」
(C)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對可為證據物品之保管
不正確
社維法,得保管可為證據之物,不一定是「狹義警察」所為的「行政處分」
(D)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意圖自殺者之管束
不正確
狹義警察所為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
http://moex.com.tw/pdf/pe0342.pdf
pdf檔 第 2 頁、第 3 頁
「違警處分」: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違警處分的範圍,不僅限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即中央或地方依法所頒的各種法令,而處「違警罰」之規定者,皆包括在內。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至第63條之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即屬於妨害交通之違警行為。
「違警處分」係對行政客體過去違警行為之制裁。
陳正根 教授
論警察處分行使之法律要件與原則
包含預防犯罪(行政警察)、防止危害(行政警察)、協助偵查犯罪(司法警察)
警察雙重作用、警察雙重功能: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法定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還是不懂噎
是要包括「行政」和「司法」警察意義的行為才是違警處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