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桃園市高中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的描述,何者正確?
(A)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B)鑑輔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C)學校得於一學年後再重新備妥疑似生在校期間之行為觀察、教學方案、輔導與接受相關服務之紀錄申請鑑定。
(D)家長若對初步安置結果不滿意,在參加個案審查會議時,學校負責該生之人員得視狀況隨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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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763), C(244), D(156), E(0) #2332940

詳解 (共 6 筆)

#4029353

多階段評量是資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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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條]

1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2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B)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5條]

本會每半年應至少召開ㄧ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C)110學年度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作業實施計畫[柒、鑑定結果]

二、經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原申請學校應持續觀察該生,視其狀況及師資人力,主動提供諮詢輔導、轉介前介入等相關服務,並備妥該生在校期間之行為觀察、教學方案、輔導與接受相關服務之紀錄,於一學期得再重新申請鑑定。若之後並未再申請,為維護學生相關權益,學校應於一年後主動協助並徵詢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再次提出鑑定申請。


(D)桃園市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拾参、附則]

4、若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建議安置學校、原就讀學校對初步安置結果不滿意或需進一步瞭解者,請務必參加「鑑定安置會議」,且負責該生之心理評量人員、建議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校代表人員應隨同參與,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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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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