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期貨交易所下列何種事項發生時,應先申報金管會核准? 1.與自律組織簽訂合作協議;2.期貨商與 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3.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 事業;4.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A)2、3
(B)1、2、3
(C)1、3、4
(D)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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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10), D(15), E(0) #1812731

詳解 (共 1 筆)

#3052964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六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

五、受讓其他交易所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會員或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間,關於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應行申報事項。

四、與外國交易所、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

        (103.11.06修法,原為應先報本會核准)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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