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有關輸入食品之追溯追蹤,下列各敘述中何者不正確?
(A)國外總公司產製之食品出貨給我國分公司,我國分公司仍應建立其本身之追溯追蹤 系統相關資訊並電子化上傳
(B)輸入貨品分類號列尚未列在各公告輸入業別之範圍內,即非屬需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輸入業者之範圍
(C)某一「醬油」輸入業者之進口產品,經核係屬貨品分類號列中屬於「黃豆製品」類 別中之一號列「2103.10.90.00-1 其他醬油」,即使業者證明其產品並非使用黃豆製成 的,該產品仍應建立其「黃豆製品」類別追溯追蹤系統並上傳至「食品追溯追蹤管 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
(D)輸入食品業者輸入之產品為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 定,則該批輸入之產品得免申請查驗,亦無需辦理食品追溯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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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7), C(77), D(45), E(0) #2973739

詳解 (共 1 筆)

#5924601

(A)Q22: 產品出貨至分公司(或各地營業所),再由分公司銷售予其他業者
或民眾,產品流向資訊之下游業者為何?
A22:
1.如總公司之統編與分公司(或各地營業所)不同,下游業者為各
分公司(或各營業所);如統編相同,下游業者則為分公司(或各
地營業所)之銷售對象。
2.如各營業所、工廠或倉儲,隸屬於經濟部登記之同一間公司/商
號,即視為同一事業體,非以營業(稅籍)登記之統一編號認定。
3.應保留內部貨品轉移之相關紀錄,以供查核。
https://www.chinese-haccp.org.tw/df_ufiles/g/%E3%80%8C%E6%87%89%E5%BB%BA%E7%AB%8B%E9%A3%9F%E5%93%81%E8%BF%BD%E6%BA%AF%E8%BF%BD%E8%B9%A4%E7%B3%BB%E7%B5%B1%E4%B9%8B%E9%A3%9F%E5%93%81%E6%A5%AD%E8%80%85%E3%80%8DQA%E5%95%8F%E7%AD%94%E9%9B%86%20(2).pdf

(B)Q3: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有一定要上網上傳至資訊平台?
A3: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5 年 6 月 8 日以部授食字第 1051300426 號令發
布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完整保存食品追溯追蹤憑證、
文件等紀錄至少 5 年」。故經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須以
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留存相關生產製程之紀錄,惟經公告指定之食
品業別業者,除內部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外,另應將相關資
訊上傳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
(http://ftracebook.fda.gov.tw 或 https://ftracebook.fda.gov.tw),其餘業
者得自願性上傳             →此因尚未列公告範圍的就不需建立,但可自願上傳

 (D)Q1.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
之通關代碼」有法規的依據嗎?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輸入產品非供販賣,
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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