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關於法官倫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律師 B 競選民意代表,法官 A 不得為 B 公開站台助選,但得在私
下為 B 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
(B)家事法庭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A 應避免出入 B 所開設之律師事務所,但得允許 B 平常於
一般民刑案件開庭後,至法官 A 辦公室聊天敘舊
(C)法官 A 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甲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
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於訊問完畢後,始請其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
(D)當事人甲認為一審法官 A 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該案件尚
未確定,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6 年,甲可以陳請律師公會,對 A 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統計: A(68), B(44), C(262), D(345), E(0) #1849636
詳解 (共 5 筆)
第 30 條二項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第 36 條
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
一、無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三年。
二、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三年。
三、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三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逾六年者,不得請求。
四、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六年時起算三年。
受評鑑事實因逾前項請求期間而不付評鑑者,不影響職務監督權或移付懲戒程序之行使。
(A)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律師 B 競選民意代表,法官 A 不得為 B 公開站台助選,亦不得在私 下為 B 向社區鄰居請求支持(參法官倫理規範第21條)
(B)家事法庭法官 A 與律師 B 為大學好友,A 應避免出入 B 所開設之律師事務所,亦不得允許 B 平常於 一般民刑案件開庭後,至法官 A 辦公室聊天敘舊(參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
(C)法官 A 於審理家庭暴力保護令聲請事件,訊問 15 歲之未成年被害人甲時,認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不得命陪同到庭之社會工作人員退出庭外,於訊問完畢後,始請其入庭並告以訊問要旨(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
(D)當事人甲認為一審法官 A 有重大過失,致審判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他的權益,該案件尚 未確定,但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6 年,甲可以陳請律師公會,對 A 法官進行個案評鑑(參法官法第30、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