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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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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1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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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13123 |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試_約僱人員:國稅法規概要#13123
年份:
102年
科目: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63.我國於民國 102 年起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下列有關目前三讀通過的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可自以後三年度內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B)個人計算出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C)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合乎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D)證券交易所得的適用稅率係採單一稅率,非累進性質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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