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我國於民國 102 年起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下列有關目前三讀通過的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可自以後三年度內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B)個人計算出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C)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合乎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證券交易所得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D)證券交易所得的適用稅率係採單一稅率,非累進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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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65), C(68), D(32), E(0) #503849
統計: A(169), B(65), C(68), D(32), E(0) #503849
詳解 (共 2 筆)
#1334753
個人證券交易損失扣除規定?
1.以該交易損失及交易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2.同一申報戶的個人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3.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該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故(A)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可自以後三年度內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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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802
請問參考哪一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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