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下列敘述,何者與法律倫理有所扞格?
(A)法官得管理自己所有及與家庭成員共有之財產,亦得進行投資,並得兼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經營商業
(B)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案件的當事人有財務往來。但該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且其交易係正當者,不在此限
(C)法官應阻止家庭成員從事看似利用法官職務之交易行為
(D)法官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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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29), C(15), D(25), E(1) #339324

詳解 (共 1 筆)

#3225322
第 16 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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