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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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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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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746 |
科目: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5746
年份:
100年
科目:
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63. 下列敘述,何者與法律倫理有所扞格?
(A)法官得管理自己所有及與家庭成員共有之財產,亦得進行投資,並得兼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經營商業
(B)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案件的當事人有財務往來。但該當事人為金融機構且其交易係正當者,不在此限
(C)法官應阻止家庭成員從事看似利用法官職務之交易行為
(D)法官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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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不純正工程人員
B1 · 2019/03/03
推薦的詳解#3225322
未解鎖
第 16 條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共 4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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