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於高標準之司法行為應以身作則,以增強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公眾對於司法之信賴是維
繫司法獨立之基礎
(B)法官應確保其於法庭內外之行為,及參與職務內與職務外之一切活動,均足以維繫並促進公眾、
法律專業人士及當事人對於法官及司法公正性之信賴
(C)法官不得容許在法庭服務之職員及其他受法官指揮、監督之人藉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任何餽贈
及利益
(D)為維繫法官公正客觀之形象,避免產生法官涉入政治之疑慮,法官不得公開發表或講授與現行法
律有關之議題;亦不得參與任何形式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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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6), C(13), D(386), E(0) #687024
統計: A(8), B(16), C(13), D(386), E(0) #687024
詳解 (共 1 筆)
#3232271
法官倫理規範
第十七條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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